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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2009年6月2日

办普查函【20093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文物普查办公室: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渐近尾声,为校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1),明确基本普查单元实地文物调查结束条件,国家文物局决定于20096月至7月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国家文物局普查办在河北、浙江、江苏、四川、广东、新疆6省份选择已全部完成实地文物调查与数据登录工作的基本普查单元(县、区),与所在省份普查办共同组织开展验收试点。其余省份普查办派员观摩验收试点,并对《指导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国家文物局根据试点情况与各省建议修订《指导意见》后,正式发布。

二、试点流程

1、国家文物局普查办根据试点省份普查办推荐意见,遴选、确定验收试点,排定验收试点工作时间表;

2、试点省份普查办在验收试点前组织完成自查工作;

3、国家文物局普查办与试点省份普查办协商组成验收专家组,其中两名专家由国家文物局普查办自“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家库”中遴选,其余专家由试点省份普查办确定;

4、验收专家组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的验收程序、内容与方法开展验收,形成验收结论;

5、现场召开“ⅹⅹ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总结会议”,向当地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通报验收结论。

6、每地验收试点工作基本时长为3天,第1天报到,第2天上午验收纸质与电子文本,下午随机抽取文物点赴现场复核,晚上专家组讨论形成验收意见,第3天上午召开验收总结会议,验收结束。

三、试点观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普查办公室可委派1名主要业务负责同志全程观摩1个验收试点,并对《指导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参加试点观摩应本着学习、交流的目的,准确把握国家文物局对实地文物调查工作的深度要求,正确理解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工作要点,并为组织实施本省实地文

物调查阶段验收积累经验。试点观摩具体安排由国家文物局普查办统筹确定,各省普查办报名时不得突破限定名额。

四、其他事项

(一)河北、浙江、江苏、四川、广东、新疆6省区普查办请于65日前与国家文物局普查办联系商定试点地点与时间安排。

(二)各省普查办请于65日前将参加试点观摩人员名单传真至国家文物局普查办。

(三)试点经费由国家文物局与试点省份文物局(普查办)共同承担,各省普查办参与观摩同志交通费用自理。试点期间严格执行国家差旅、会议各项标准,不得超标。

专此通知。

 

附件: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地文物调查阶段验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各省普查办参与试点观摩人员报名表

 

 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代章)

二○○九年六月一日

联系人:国家文物局普查办邓超、姚丞

联系电话:010846626910108462663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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